風聞奏事》解散指揮中心就須銷毀疫苗 : 鬼扯 !
日期:2022-10-06
作者:桂宏誠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否裁撤引發討論,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王必勝均表示,「有些快篩、疫苗、藥品通過的緊急授權使用,都是和指揮中心掛在一起,如解散後就會喪失EUA、無法使用且必須銷毀」。這些政府醫衛高官的說法,是自沒要求確診死亡者須二十四小時內火化的爭議後,又一「史詩級」的「鬼話連篇」。
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與EUA無關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只是各相關機關參與的「任務編組」,並非定有法定職權的機關。因此,若解散了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獲EUA的快篩、疫苗和藥品等的管理,仍然和目前一樣,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
再者,《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明定,得設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情形為「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由此可知,中央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目的,是為了統籌與防疫有關的資源及設備,以及整合防疫所需的相關機關人力,而與疫苗等藥物的緊急授權使用無關。
第五類傳染病依法無需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不少醫衛專家和學者也常主張,將新冠肺炎從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為第四類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就必須解散,理由是因《傳染病防治法》只規定第一和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才「得」由疾管署建議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但從上引《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可知,這類的說說法並無依據,八成是憑自己想像的「鬼扯」?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明定分成五類的傳染病,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且第五類傳染病指「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因此,第五類傳染病除對於危害風險程度尚未知外,也僅須「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故還不涉及進行積極性的防治作為,因而也不構成得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法定條件。
首次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是防治第四類傳染病
自《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行政院得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來,2009年4月底衛生署稱為「世紀首疫」的H1N1新型流感大爆發。當時衛生署依世界衛生組織的警示和病例定義,隨即公布為「第一類」法定傳染病及首次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並由署長葉金川擔任指揮官。
但不到兩個月,H1N1疫情在台灣傳染情形緩和而改列為「第四類」。到了9月初,行政院長劉兆玄以「防疫已進入跨部會協調階段」須提升層級,改指派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擔任中央總指揮官。沒幾天,劉內閣因八八風災總辭,繼任的吳敦義內閣上台後,指派副院長朱立倫擔任中央總指揮官,直到翌年疫情結束。換言之,過去開設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唯一前例,則是為防治「第四類」傳染病。
醫衛官員缺乏法治素養而鬼話連篇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對傳染病分類之規定,新冠肺炎早該隨著採取高強度的防治作為,同步從第五類改為第一類法定傳染病。同時,現今疫情的危害風險程度既已趨近「類流感」,即使不解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卻可可由「一級」開設降為「二級」,並依規定由衛福部長擔任指揮官。但這樣一來,即凸顯目前一級開設是由政務次長擔任指揮官的荒謬,也意味這種混亂體制的安排,可能就是為了「打好防疫的選戰」。
醫衛官員及學者專家自防疫以來,或因不諳防疫法制,或因缺乏基本的憲政法治素養,以致違法濫權、藉疫謀權和圖利特定廠商的爭議不斷。遺憾的是,大多數民眾因恐懼疫情及無暇深入探究,自是選擇相信醫衛官員及學者專家的說法,而這也是醫衛官員敢於「鬼話連篇」的主因。
(本文原刊於優傳媒https://umedia.world/news_details.php?n=20221005145949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