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官輔選有違選舉公平
日期:2022-09-30
作者:桂宏誠
9月18日下午近3點時,台東和花蓮地區發生強震,隨後即有災情傳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在傍晚通知各地方政府,等待蔡英文在視訊會議中給予指示。但蔡英文晚上8點才到應變中心,唸完稿後就起身走人,讓災區地方政府與會人員錯愕並感覺「冷血」。原來,蔡英文的「熱血」已在當天下午的南投輔選行程中用罄,勉力出席應變中心會議時,只剩下啟動「讀稿機」的餘力了。
選制助長不正常政治發展
花、東兩縣是民進黨不易攻下的政治版圖,而且人口數偏低,值此地方九合一選戰已開打之際,民進黨蔡英文主席以總統身分,關心兩縣的地震災情,乃至於主動要求中央政府給予協助,這也是一種選舉考量的「真性情」流露。
照理說,中央政府施政不應對地方自治選舉造成影響,目前現實上除選戰常被導入政黨對決外,議題無分中央或地方,也均會影響不同層次的選情。這就無怪乎,地方自治選舉中仍充斥著「親中賣台」,或「中共同路人」的指控。
然而,中央和地方層次的選舉以節省資源為由合併辦理後,每隔兩年就會有一次全台性大選。此一情形,除容易讓同一政黨在總統和立委選舉皆取得勝利,導致憲政制衡機制崩解外,地方選舉過去出現的「外溢效應」,也違背防範同一政黨掌握大多數權位的制衡原理。
更值得思考者,全台民眾每隔兩年就同時進入一段政黨對立的激情期,且在這段期間,包括總統、政務官員及立法委員都投入輔選,不僅「不務正業」,更可能損害選舉的公平性。對此,法律雖定有競選活動期間的限制,但執行上卻形同具文。
競選活動偷跑已成常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章第6節的標題為「選舉及罷免活動」,而該節內的第一個條文為第40條,明定「競選活動期間」是「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直轄市長為十五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而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則為五日。然而,離11月26日投票日前的3個月內,競選活動不就早已經開跑,就連蔡英文不也已搭乘空軍行政專機,「假視察真輔選」?
長期以來,台灣的選舉法制均定有競選活動期間,而且很可能就是仿效日本的法例。日本《公職選舉法》所定競選活動期間的限制,如參議員和知事的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前17日內,町村議員或町村長候選人則是投票前5日內。日本不僅對競選活動的限制比台灣嚴格很多,而且他們也會嚴格執行法律。因此,在日本若提前從事競選宣傳活動,就會因屬違法行為而遭到取締或法辦。
台灣過去有學者質疑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候選人就已「偷跑」從事競選活動,使法律喪失尊嚴而形同具文,故建議主管機關內政部予以正視及提出修法。但內政部和部長徐國勇的回應很弔詭,誆稱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前的活動只是競選的「事前準備」,並已有《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規可資規範,而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後,才算是「競選活動」,應受到《選罷法》的限制。
為公平秩序規定活動期間
事實上,台灣的《選罷法》定有競選活動期間的理由和日本一樣,都是為了社會秩序和選舉的公平性,故法律規制與競選有關的公開活動,只限於在一定期間內才能為之。例如,早期台灣選舉法規曾規定,只有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內,才得以公開在自己選區內的家戶或沿街拜票,而這項規定迄今仍是日本選舉時的法律規範。
如果《選罷法》的適用如徐國勇上述解釋,那麼《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就表示政府機關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內都不得從事競選宣傳活動,那若有政府機關在活動期間前就從事競選活動,豈不更嚴重違法?
此外,選罷法第44條明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但各候選人早已紛紛成立的「競選服務處」或「競選總部」,難道不算是「競選辦事處」?
執政優勢應依法最小化
總統及政務官固然可以輔選,但以其擁有的職務、名銜也算是政府資源,公開從事任何與競選有關的活動,就應嚴格限制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內,才可能有公平的競選環境。換言之,選舉時雖難避免有所謂的「執政優勢」或「現任者優勢」,但仍應追求此種優勢的最小化。畢竟,總統、政務官、立委和民意代表等,若長時間把心力花在輔選上,不僅是一種不務正業,並容易妨害選舉的公平性。
(觀察雜誌,110期,http://www.observer-taipei.com/book2021/item/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