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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違法 「火化」公信力

日期:2022-06-14

作者:桂宏誠



「火化之亂」已超過二周,為何指揮中心仍未訂出新指引,且陳時中又改稱二十四小時內火化是對的?其實,政府對訂出新指引躊躇難進的主因,應是顧忌過去遭「深埋」的《傳染病防治法》被挖出,並因此再引燃民眾的怒火,屆時盡速火化掉的將是政府的公信力。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制染患法定傳染病逝者的家屬,「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然而「期限」係指如二十四小時、七日或三十日,衛福部何曾公告過呢?

衛福部發布的「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中,新冠肺炎遺體的處理為「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但前引條文後段規定除染患第一和第五類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亦即僅第二、三及四類的屍體得以深埋。新冠肺炎遺體實際上雖無深埋的餘地,但衛福部的行政命令卻顯然違法。

再者,《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明定第五類傳染病的要件,為「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且「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及且為「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新冠肺炎已造成逾三千人死亡,豈僅「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而兩年來高強度的防疫措施,又豈止「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

不少醫衛專家建議,把新冠肺炎從第五類「降」為第四類,即可解決包括二十四小時內火化遺體的問題。但法律明定傳染病係以「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成第一至五類,第一類危害風險程度最高,限制人民自由和權益的強度才能最高。過去法定傳染病分成四類時,主管機關曾於立法理由中說明,第四類的新興感染症「俟其病因、防治方法確定後」,再歸入第一至三類傳染病,說明了無所謂「降」。

政府違背人性促使盡速火化何以能達兩年多?不少醫衛專家認為防疫時連憲法都可超越,當是主因之一。現今政府違法與怠忽職務既已造成人民損害,就應為這些往生者立碑紀念與致歉,或至少舉辦聯合祭奠儀式追思。而監察院更應對主管官員進行彈劾,還往生者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本文原刊於聯合報2022年6月14日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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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陳明慶同學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