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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王必勝「開綠燈」 形同鼓勵「小綠人」

日期:2021-11-13

作者:桂宏誠

王必勝是以桃園醫院公職醫師的身分,兼任衛福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的執行長,這位公務員高階主管在「私生活領域」中婚外情生子,幾乎已可認定屬實。相同情形若發生在警察身上,依據《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的規定,則是「生有子女之事實,記一大過」。但迄今民進黨政權以不處理私生活領域為說詞,掩蓋王必勝負有保持公務員品位之法律義務,無視官箴而為其文過飾非。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明定應受懲戒的情形,包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此係指公務員的行為雖僅涉及私生活領域,但仍違反了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的法律義務,且因對政府之信譽造成損害而應予以懲戒。因此,衛福部長陳時中面對下屬單位主管的婚外情醜聞,擺出一副不管「私生活領域」的態度,要不是對官箴的概念毫無所知,就是存心欺瞞不懂公務員法制的社會大眾。

過去因婚外情受到懲戒的案例所在多有,已改制為懲戒法院的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向來認定,婚外情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中「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且若「案經媒體披露,會導致公眾喪失對公務員尊重,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基於「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去年才有位研究職公務員是人妻的婚外情對象,由機關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遭以違反上開條文規定判決降一級改敘的懲戒處分。而過去也有將領、高階文官、法官及駐外人員等的婚外情,被監察院依相同條文提出彈劾再移付懲戒。這些案件雖大多還牽涉其他刑事或行政不法行為,但也不乏僅因婚外情遭彈劾後受懲戒者。

公務人員在考試錄取後的基礎訓練中,必被教導知道《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的保持品位義務,包括攸關聲譽而屬私生活領域的「私德」。迄今監察院和陳時中對王必勝案無意聞問,皆屬怠忽職責,而整個政權為王必勝一路「開綠燈」,無異於鼓舞了公務人員競相當個「小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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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陳明慶同學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