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務官爭功諉過 是究責對象
日期:2025-10-04
作者:桂宏誠
政院長卓榮泰要對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成災追究責任,但就像賴總統曾「代表全國人民」向罹難鄉親致哀,以及後來下令增派國軍人力要在中秋節前完成清淤等,都是把中央政府執行災害防救的法定職責偷換概念成「幫助」地方政府救災。
當前救災過程中出現許多為賴政府帶風向的「爭功」現象,可說是中央為預防「諉過」潰堤而築起的「政治沙包」。因為賴總統是中央政府的實質掌權者,而卓榮泰也是防災不力所應究責的對象。
堰塞湖致災在我國相關法制中屬「大規模崩塌災害」之一,而防治的主管機關是農業部。依目前資訊所知,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且潰壩時,中下游堤防有兩道缺口僅以約1公尺高的沙包圍堵,而這段溪流則是經濟部水利局主管防治。
擺在眼前的事實是,花蓮縣光復鄉因堰塞湖潰壩致遭洪水挾帶土泥衝擊,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相關機關的政務官即應負起防災不力的政治責任。
考試院在近30年前研擬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中,明定政務人員「因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或「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應辭職以示負責。這是規範政務官應有的「責任倫理」,只要有防災不力致嚴重影響人民的權益時,主管業務的政務人員即應辭職。
儘管該草案並未完成立法,但2000年7月的嘉義縣八掌溪事件,身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委的行政院副院長游錫堃辭職,而2009年8月連續暴雨致堰塞湖潰壩造成的高雄縣小林村滅村事件,則是行政院長劉兆玄內閣總辭。
花蓮光復鄉遭遇災害前一、兩個月,立委和縣府人員就不斷發出警訊,建請中央主管機關盡快防治,因此,不論中央政府是無能或無意防治,現今發生生命和財產的重大損害,至少農業部、經濟部和內政部的政務首長應負起政治責任。
9月23日下午近3時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潰壩,當日上午卓榮泰視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除判斷只可能「溢流」及說明多數人將採「垂直避難」外,還「感謝花蓮縣政府、警消同仁持續協助」;然而,在釀成重大災害後,原本被中央感謝的花蓮縣政府,卻被有意導向成須「負全責」?
依據《災害防救法》、《國防法》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等,消防署和國軍均為救災時的兩大主力,且救災本也是中央政府的法定職責,故無所謂中央「幫」地方救災。何況,致災原因還是出在中央政府主管的事務。賴政府當下在履行救災職責時,正極盡政治操作「爭功」,目的正是防治「諉過」的壩體崩塌。
(原載於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003003944-262104?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