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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截角是基於一個中國的法理

日期:2025-08-15

作者:桂宏誠



內政部為配合賴總統因應國家安全及防範統戰的「賴17條」政策,日前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要求大陸人民申請來臺定居時,應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陸委會特別說明,申請定居者若已持有「中共護照」,可自行截角不再持用,若拿不到中共證明可以具結替代。

朱鳳蓮未參透護照截角做法的意義

然而,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對此卻表示「若故意毀損大陸護照將依法究責」。她顯然因受到與民進黨政權對立氣氛的制約,而未能參透截角而使護照失效的做法,乃基於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現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須經其政府批准,且出境時並非使用「護照」,而是另有「往來台灣通行證」(俗稱大通證),這是基於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出境前,也須先辦理註銷戶口的手續,並在註銷戶口的同時,常住國內具有國籍身分的「居民身份證」也一併註銷。從而,來臺定居者即使曾經辦理過大陸地區的護照,也因此連帶地同時失效。

上述的做法兩岸大致相同,今年6月內政部強制註銷台籍青年張立齊的戶籍後,其國民身分證和護照也一併失效。事實上,設有戶籍(口)是政府管理常住國內國民之權利義務的憑據,除了僑居海外的國民外,註銷了戶籍(口)即同時失去了由兩岸政府各自認證的國籍身分。而以戶籍界定兩岸人民歸屬的「單一身分」制,正體現了兩岸人民只有一個「中國籍」,不論其係大陸或臺灣政府認證後所賦予。

兩岸許可定居時皆須使對方的護照作廢

臺灣地區於2001年修正發布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入境後十五日內應持憑定居證副本、大陸地區證照及銷毀同意書,向境管局辦理定居手續」。現行「許可辦法」第35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此為2002年9月11日後籍有的規定。換言之,如「大通證」或「護照」在來臺定居時,政府使之實質作廢乃係基於一個中國法理的應有作為。

臺灣人申請在大陸定居除福建省外,在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的同時,須上繳原持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由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此處所謂的「出入境證件」,應即指「中華民國護照」。相較而言,「截角」後仍可留存紀念,臺灣的做法反而較為「寬鬆」。

內政部為積極貫徹「賴17條」政策,想方設法在未修憲和修法的情形下,儘可能以行政函釋或修改法規命令來表現「績效」。不過,新增註銷護照的規定幾乎無實際意義,而朱鳳蓮對護照截角的回應也「偏離正軌」了。

(本文原刊於梅花新聞網,https://www.i-meihua.com/Article/Detail/3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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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陳明慶同學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