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正副總統選制能不修憲?
日期:2024-04-01
作者:桂宏誠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由公民直選產生,「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故正副總統乃採「相對多數」當選制。國民黨新科立委翁曉玲卻認為,改變正副總統選舉的當選規則無須修憲,並已提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完成一讀程序,此舉立即招到經常違憲的民進黨批評為違憲。
近30年前,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即曾提過與翁曉玲相同的主張,日前他也在《聯合報》發表文章,力挺翁曉玲的提案。蘇、翁兩人最主要的論點是,憲法增修條文只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而「得票最多」則可由法律定為採過半數二輪投票制。蘇在文中甚至認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重點只在「正副總統搭檔競選」,當選規則自可由法律規定,還批評主張必須修憲者的意見為「不經大腦」。
修憲採相對多數當選制
憲法的法效力位階高於法律,制定成文憲法更是為了預先制約包括立法權在內的政府權力,故有權修憲的主體及其程序與立法權及立法程序不同。因此,若修憲時決定了相對多數當選制,即斷無另以修法變更之理。
正副總統改為公民直選,是第二屆國民大會(1992-1996)代表1994年8月第三次修憲的結果。而國民黨修憲諮詢顧問小組在當年1月時,曾以12:8的表決結果,建議黨中央採過半數二輪投票制,但並未獲得採納。推測當時國民黨內決策者的考量,是因林洋港極可能與李登輝競逐首任直選總統,經評估相對多數當選制最有利於李登輝勝選。換言之,當時國民黨以政治實力主導的修憲結果,顯然刻意排除了過半數二輪投票制,當時參與過修憲的人應該都記得那段歷史。
因此,無論具有多麼高深的法學素養,或認為由獲絕對多數者當選總統最為理想,也不能無視修憲改為正副總統直選時,決定採取的當選規則為相對多數當選制。
得票最多當選不僅屬宣示
大學政治系學生看到「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文字,應可「不經大腦」,就認定是「相對多數當選制」。否則,到底什麼樣的文字敘述,才能表達相對多數當選制的概念呢?
另外,第三屆國民大會(1996-2000)部分國民黨籍及所有新黨籍代表曾於1997年第四次修憲時,想把總統選制改為絕對多數二輪投票制,但因民進黨人看到2000年可能有勝選機會而抵制該案。第三屆國大代表當時應該也是「不經大腦」,就知道要修改正副總統選舉規則,唯有修憲一途。
或許蘇永欽和翁曉玲是認為「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文字,僅是用來宣示台灣係採「多數當選制」的民主國家,而非可運作的程序性規範。所以,得透過法律詮釋,由立法決定如何選出得票最高者,進而以修法方式改變正副總統的當選規則。然而,憲法該句明文若只是宣示性的原則,豈不意味民主選舉中也存在得票次多者當選的「少數當選制」可供選擇?這是蘇、翁兩位法學專家在論證時的盲點。
選舉本難有公平的規則
事實上,西方學者曾論證,現有選舉制度中找不到符合「公平」原則的。例如,假設有1-15的選民,對賴清德、柯文哲、侯友宜三位候選人,皆排列出心中的喜好順序。那麼,在不同的當選規則下,就會產生不同的當選人。
依附表,相對多數當選制下,選民只能投一票給最支持的候選人,結果將是:賴6票>柯5票>侯4票,賴當選。然而,所有選民最不希望當選的候選人卻是賴7票>柯5票>侯3票,且侯友宜擁有最多數人對他「尚可接受」,並非最不喜歡。
如果採二輪投票過半數當選制,侯在第一輪投票後淘汰。第二輪投票時,原最支持侯的選民,改投心中第二順位的支持者,結果將是柯8票勝賴7票。然而,若把三位候選人拿來一對一競賽,票數結果將是:賴vs.柯=7:8(柯勝);賴vs.侯=7:8(侯勝);柯vs.侯=7:8(侯勝)。由於柯勝賴,侯又勝柯與賴,侯成了三位候選人中最獲多數人支持的人。
一場選舉只要超過二位候選人,就可能出現上述情形,可知選舉制度除影響選舉的結果外,目前也不存在所謂「公平」的選舉制度。儘管過半數二輪投票當選制,比較接近選民的喜好意向,但有些國家實施的「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voting),卻只需一次性投票,即可達到近似的制度效用。
可修法採取「偏好投票制」
「偏好投票制」是指,在候選人超過二名的情況下,選民在選票上按喜好排列其支持的候選者。計票時,首先依照選票上的第一選擇來計算候選人的得票,得票最少的候選人將被淘汰,然後將其得票依第二選擇重新分配給其他候選人,按票數再排序後,再將最少票的候選者排除,並將其選票分配給餘下的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為止。
「偏好投票制」在圈選和計票方式上比較複雜,但台灣若僅想以修法方式改變正副總統當選制度,或許可以考慮改為此制,至少它不會與現行憲法發生明顯的牴觸。
(本文原刊於觀察雜誌 http://observer-taipei.com/book2021/item/3393-2024-03-29-06-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