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團客大陸遊須經立法院議決
日期:2024-02-21
作者:桂宏誠
在自由民主體制下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本為基本的要求,故向人民發布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意思表示時,必須附帶說明援引的法律或法規命令之依據,這也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辦事的基本功。然而,自防疫管制結束迄今七、八個月來,對於未「開放」團客大陸遊及「禁團令」,竟然還存在著法律依據究竟何在的疑問,這豈是依法行政所會發生的現象?
去年11月觀光署原已宣布從3月1日起,「開放」以團客方式到大陸旅遊。但在春節假期的前一天,觀光署再宣布從即日「請」旅行業不再招攬大陸遊團客,因為從6月1日起「不能出團」。此禁團令讓旅行業者過不了好年,憤而質疑禁令的法源基礎何在?
法源是靠找到與硬抝
春節假期結束後,觀光署因在野黨立委頻頻的逼問下,終於「找到」禁團令的法源依據。據觀光署稱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並認定當前旅行業經營組團赴大陸旅遊即構成「損害國家利益」。繼而,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明定主管機關對旅行業的經營行為負有管理監督之責,意味了發布禁團令係觀光署基於具有管理之職責。但既然有此法源依據,為何不早在防疫管制解除後即明令公告呢?
更讓人認為觀光署是「硬抝」者是,上述法律規定係指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若「已發生」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時,授權觀光署應給予處罰,而非授權觀光署得以「預先限制」經營特定的旅行業務。並且,觀光署固然對旅行業的經營具有管理監督之責,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章所訂「經營」的各條內容,卻均無關乎「組團赴大陸旅遊」。
觀光署把兩岸視為兩國
就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構的兩岸關係現狀,旅行業招攬團客到大陸旅遊是從「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到「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旅遊,何以還可能涉及到「國家利益」之損害呢?因為,蔡英文執政以來所推動的兩岸政策路線,正是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中所揭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兩國論。
臺灣民眾大陸旅遊屬於兩岸交流,即使要有禁團令,也應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依據。該條例第9條第9項規定,兩岸交流過程中遇有「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時,「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禁團令的決定權在立法院,且須經行政院踐行公告的程序。
防疫管制解除後理應恢復團客遊陸的權利和自由,但因業者懾於政府的威權,卻只能等待「開放」。由此也可證明,民進黨執政已使臺灣淪落成民選威權體制。
(本文原刊於https://www.i-meihua.com/Article/Detail/3176?typ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