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屬外國還本國?大陸地區人民適用戶籍法而非國籍法
日期:2023-11-13
作者:桂宏誠
民眾黨傳出可能提名陸配徐春鶯為「全國不分區」立委,大陸委員會則指她具有「雙重國籍」,若當選須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的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及後續作法。有詭的是,陸委會既然是說明國籍法的適用,新聞稿中卻用「中國大陸」而非「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中國大陸」是某國家的國號嗎?
高雄地院今年5月下旬有件國家賠償的判決,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此判決引起某民進黨立委不滿,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所屬機關,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日後「有關國籍之取得或國民身分之認定,因兩岸條例未予規範,自應適用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論斷」。
然就立法原意來看,1990年進行修憲的同時,行政院也向立法院提出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草案。依當時修憲及立法的說明,「一個中國」原則為根本的前提,故同年11月函送立法院的草案總說明中強調「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同為中華民國人民」。
啟動修憲和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李登輝總統執政時期,當時他還頒佈了《國家統一綱領》,明揭臺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準此,中華民國憲法架構內的法制,增修條文前言首揭修憲目的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以及其他條文將中華民國分成「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第2條明定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並將中華民國分成「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由於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該條例遂規定以「戶籍」歸屬來區分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的人民。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定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居留或定居的條件,經再成就某些特定條件後即可申請設立戶籍。戶籍法第1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之戶籍登記,依本法之規定」,第15條區分了「外國人歸化」和「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定居後,要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進而依同法第57條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既然戶籍法有了以上的區分,也明示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自也無國籍法的適用。
1999年5月,民進黨決議凍結其「臺獨黨綱」,改為兩國論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主張「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及中華民國領土僅限於臺澎金馬的。同年7月,李登輝總統藉外媒《德國之聲》主張兩岸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隨後並指示國民黨籍國大代表修憲以落實兩國論。但後來因美國反對和發生了921大地震,修憲和中共已準備的對台軍演均因而作罷。
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建構的「一國兩區」迄今未變,但執政的民進黨卻以兩國論凌駕憲法和法律,來實踐其「務實臺獨」的黨綱。這也難怪,陸委會在新聞稿中指責「少數有心人士扭曲法令」及誤導社會大眾,因為他們也只能「作賊的先喊捉賊」。
(本文原刊於TVBS新聞網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303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