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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監察院 然後呢?

日期:2026-08-19

作者:楊泰順(本會學術顧問)


隨著監委任期屆滿,以及立院朝野黨團分別提出廢除監院的修憲主張,監察院的存廢在過去1個月已然成為政壇熱議的話題。

監察權是孫中山先生參考皇權時代御史諫官的設計,希望導入憲政體制以修補民主運作的不足。既緣起於專制皇權的制度,與現代民主概念有些扞格便在所難免,今朝野政黨動念廢除,身為民主研究者,自然樂觀其成。

然而,監察權運作80年來,雖然效益廣受批評,但根據憲法所規定的職權及功能,重要性仍不容忽視。一旦廢除監院,這些職權與功能應如何移轉,學政界勢須提出完整的規劃,否則改革反將陷入無盡的制度爭議,不利民主的穩定。

根據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等權。這些職權在民主國家原本就被視為國會的「必有之權」(inherent power),為監督行政與提升立法的基本設計。但民國初建,習於行政權獨大的政治菁英,卻對立法機構掌控這些權力深感不安。為了避免國會專制或議會暴政,國民政府乃另立監察院,將彈劾及審計權分割於該院。

19世紀後半葉,美國確曾出現國會專斷與錢權橫行的弊端,由於孫中山此時也正巧遊學西方觀察民主運作,為了導正弊端乃提出以監察制度為解方。然而,美國民眾也未坐視亂象橫行,19世紀末展開的「進步改革運動」,便讓新世紀的國會受到相當的制約。

限於篇幅,本文不可能細數改革的內容,但值得注意的是1921年美國成立「審計總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用以矯正當時亂無章法的總預算編製。同樣是為了避免國會濫權,美國選擇將該機構成立於國會之下,與民國時期主張審計部應獨立於國會之外大相逕庭。

由於美國國會本就具備彈劾與調查權,GAO隸屬於國會之下,自然可憑藉國會授權,對行政機構的工程延宕、施政無方、資金濫用、綱紀不彰等問題,嚴加考核與糾舉。由於運作內容涉及廣義的風紀問題,而非只是單純的會計查核,故該署在2004年正式更名為「政府課責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以求名實相符。百年的運作證明,機構雖為國會的下屬單位,但功能與效率完全輾壓號稱獨立機構的監察院。光就每年產出的900份行政查核報告,便足以讓監察院汗顏。

GAO的功能既是監督行政運作,行政主管當然視之如芒刺在背,想方設法要挫其銳氣或誘之以利;相對的,查核結果也可能被國會議員用為需索的工具。為了幫助GAO主管抗拒不當壓力,組織法規定,主管人選須由重量級國會議員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篩選,最後提出三人由總統圈定其中一位,然後再由參院行使同意權。主管就職後,總統無權罷免,國會也只能透過高難度的聯合決議或彈劾迫其去職(迄今未曾發生過),任期15年且不得連任。故GAO名義上雖隸屬於國會,但獨立性卻能獲得完整保障。

我國監察院法定功能與GAO相比毫不遜色,但從賴總統提名75歲長者擔任院長,對比GAO主管平均53歲,行政機構不期待監院發揮積極功能的意圖甚是明顯。執政者的態度如此,廢除監院當然不足為惜。但廢除後期盼兩黨能以美國為師,將監院功能移交立院,勿讓監督政府的機制從此殘缺。

(本文原刊於中時電子報,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19003990-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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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陳明慶同學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