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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如何化解兩權僵局

日期:2026-09-16

作者:楊泰順(本會學術顧問)



由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與行政院設想不符,行政院長竟然8次拒絕副署法案,造成法案無法公告施行。憲法上,立院是民意的最高代表機關,被賦予監督行政的使命,但三讀通過的法案,非民選的行政首長竟然可以乾綱獨斷予以擱置,並自稱自己是「憲政守門員」,這在民主國家若非「絕無」恐怕也是「僅有」。

行政與立法機構因面對的選民不同,任期又不重疊,政策觀點出現歧異並不罕見。類似僵局在老牌民主國家又究竟如何化解?

英國採行國會主權體制,一切以國會的多數定奪,政治學者稱之為「多數制民主」。內閣提出的重大政策或預算案若遭國會否決,顯示內閣已失去國會的多數支持,此時內閣便只有總辭一途將爭議交由選民公裁。所謂「憲政守門員」,根本輪不到內閣扮演。

採行行政與立法分權的美式民主則較複雜,因兩者皆具民意基礎,出現政策齟齬時,除了交由立場中立的法院裁奪外,便只能以「民意強度」決定何者讓步。例如,行政體系可以行使覆議權否決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國會若堅持己見,便須參眾兩院同時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覆議才能迫使行政讓步。政治學者認為,兩院同時取得三分之二多數,民意強度已近乎共識,行政並無堅持餘地,故稱美式民主為「共識型民主」。如此高的門檻,使二戰以來國會反覆議成功機率僅有約一成五左右,這或是近代見證總統持續擴權的底氣。

行政機構既負責政策執行,自然享有法律的解釋空間,執法時儘可透過解釋權架空國會的主張,既不訴諸覆議自可避免激化兩院對立,可視為不錯的選項。但過度運用難免引起國會不滿,如何協調畫下紅線,或可成為民主韌性的展現。

上個世紀70年代前,美國國會議員常利用審查預算機會,濫加有利選區的開支,使得決議後的預算遠大於原本提案。強勢總統尼克森對此現象嚴厲批判,並對國會所增加的開支拒不執行。此一過程類似當今行政院以不副署抵制立院增加開支的法案,但美國並未將爭議提升到憲政層次。

雙方最後妥協的作法是:一、國會通過《國會預算暨扣留控制法》(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明文限制總統不得對國會通過的預算拒不執行;二、國會加設「預算委員會」(Budget Committee),除增強國會審查預算的民意強度,並透過委員會決定可增加的開支幅度;三、國會下設專家組成的預算局(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提升國會預算審查的品質(常態編制約285人);四、通過預算協商法案(budget reconciliation bills),壓制少數參議員利用冗長發言抵制預算。此一連串的改革雖未能根除國會的預算勒索,但國會預算審查品質與時效的提升,卻也是不爭的事實。利用兩權對立的態勢,美國透過優化立法品質,保全了國會監督行政的機制。

反觀台灣,此次預算僵局的發生,無非因為國、民兩黨在上個世紀修憲,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使行政失去反制立法的利器,也使立法缺乏展現強勢民意的程序。僵局形成後,執政者又不願放下身段與在野黨協商,反以缺乏憲政學理的「不副署」抵制國會。此一反民主的操作,不僅使國會失去提升立法品質的機會,反使社會分裂與政黨對立更趨惡化。

(本文原刊於中時電子報,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916004355-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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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陳明慶同學製作